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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1-07 21:15:42 阅读: 来源:枕套厂家

青岛、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日照、滨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行为,探索发展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海域辽阔,区位条件优越,海洋资源丰富,海洋生态环境良好,具有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巨大潜力。随着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我省沿海地区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一样,是物权法确定的用益物权。积极推进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是落实《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创新海洋开发投融资体制、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海洋经济发展,对于拓展金融服务空间、促进涉海产业发展、壮大我省海洋经济实力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积极开展海域使用权、探索开展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驻鲁各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开展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工作措施,拓展业务范围,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同时,加大对海洋经济支持力度,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明确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范畴

《实施意见》所称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贷款申请人以合法有效的海域(含离岸人工岛)使用权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海域使用权抵押时,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一并抵押;固定附属用海设施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实施意见》所称的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贷款申请人以合法有效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时,其抵押范围内的建筑物或其他定着物一并抵押;无居民海岛上建筑物或其他定着物抵押时,其所占用范围内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按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分割抵押的,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确定后,到原确权登记的海洋行政部门确认抵押区域的界限和面积。

三、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申请条件

向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申请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及固定附属用海设施或建筑物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三)存在违法用海、用岛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抵押期限超出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期限或者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已缴纳期限的;

(五)属于公益性用海、用岛,免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六)属于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其他情形。

四、规范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抵押贷款的申请受理。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以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为自己或第三人向金融机构、金融组织贷款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抵押贷款申请书;

2、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3、《海域使用权证书》或《海岛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5、金融机构、金融组织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查。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在对海域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使用权证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是否有权将该海域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进行抵押、是否重复设定抵押、海域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类型和性质、海域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市场价值是否大于所担保的债权额以及海域或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的投资计划。登记发证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向抵押权人查询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相关档案材料提供便利。

(三)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抵押合同和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原登记机关要在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上注明“已抵押”字样。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属于逐年或分期缴纳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抵押人向登记机关缴清抵押期限内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方可办理抵押贷款。

(五)抵押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抵押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六)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处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拍卖、变卖该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抵押权人在依法处置抵押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时,登记机关应就涉及的海域管理问题给予咨询和协助。处置工作结束后30日内,海域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受让人、原抵押人和原抵押权人持有关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加强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配套体系建设

(一)建立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登记和信息查询、公示系统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建设,尽快制定贷款登记办法,明确抵押登记程序,提高抵押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便捷性。同时,要加快建立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信息查询和公示系统,完善抵押登记档案,为公众查询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情况提供方便。

(二)加强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建设

在国家建立有关价值评估标准之前,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由抵押权人自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独立中介机构(主要是土地价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可参考相邻或相近陆地价值。评估结果作为贷款发放额度的依据。同时,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省金融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培训机制,对省内有意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工作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培训,并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合作。

(三)加快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制度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平台,大力培育相关交易中介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交易活动的监管,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为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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