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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成马路新杀手

发布时间:2020-07-13 10:15:36 阅读: 来源:枕套厂家

明明是红灯,一辆辆电动车却视而不见只顾往前冲;明明是非机动车道,电动车却在行人中间飞快穿梭甚至逆行……小巧方便的电动车在成为居民代步利器的同时,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在大大增加。

2月25日,河北省公安交管局公布了2014年全省交通事故的分析报告。数据显示,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中,电动车占据了58%,其中死亡事故中,56岁以上老人占据了52%,老年人成为最大的受害群体。

“尽管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并不是交通事故的主体,但是其造成的交通事故频发,事后纠纷处理困难,已经成为影响城市交通的一大难题。”河北省公安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动车已经成为非机动车事故新杀手。

事故频发影响交通

2014年7月,石家庄市东二环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人当场身亡。事故分析认为,事发时这辆拉运钢板的货车正准备进入厂区,电动车从货车右侧驶来,速度过快,对货车上的钢板闪躲不及,导致驾驶人身亡。

类似的惨剧在河北各地不断发生。2014年8月,石家庄市一女子骑电动车闯红灯,撞到一个18岁男孩,造成其左臂骨折;同年11月,唐山市一辆载人电动车被卷入一辆大挂车的车轮底下,导致电动车上的两人一死一伤。

河北省2014年交通事故分析报告显示,2014年,河北共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5010起、死亡2499人,其中因行人和非机动车违法导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总量的4.9%、2.6%。行人和非机动车事故中,按交通方式统计,电动自行车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比最大,分别占单项总数的58%、40%。

据介绍,电动车违法主要有超速、逆行、违法占道行驶、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交通信号,其中由于超速和逆行造成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最多。

“由于电动车驾驶人里老年人居多,所以他们成为最大受害群体。”河北省公安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交通事故中,56岁至60岁发生事故起数最多,死亡人数最多的是65岁以上的,“这与老年人的交通出行陋习有很大的关系”。

“2014年,河北平均每天有6个人因交通事故死亡,12个人因事故受伤。相对于此,尽管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还没有造成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但其已经严重影响了城市正常的交通秩序。”相关交警表示,不文明的电动车驾驶习惯和与日俱增的电动车交通事故,正在给日益拥堵的城市交通雪上加霜。

保险缺位纠纷难解

“由于没有相应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险措施,电动车交通事故更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电动车肇事案件占到30%的比例。

据介绍,由于河北没有施行电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全部损失由事故双方根据过错责任承担,直接关系当事人切身的经济利益。很多相关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认定,或只能作出无法认定责任的事故证明,没有保险介入赔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维护。

据交警部门介绍,机动车有交强险、意外险等保障险种,出事故后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大大减轻了出险车主的经济负担。但是对电动车来说,此前因为没有相关的保险措施,因此赔偿纠纷时有发生。

早在几年前,河北多家保险公司就推出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可获多达20万元的赔偿,可是由于河北没有施行电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加之电动车主的风险意识淡薄,电动车保险遭到冷遇。

“由于使用电动车的许多人来自中低收入家庭,赔付能力较低,一旦发生事故,尤其是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时,‘有责无能’的矛盾突出,给事故的赔偿调解带来极大困扰。”河北省公安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事故频发纠纷不断,但是至今却很少有居民购买电动车交通保险。

有业内人士分析,目前电动车保险陷入没人管也没人爱的尴尬境地,既有电动车主风险意识不高的问题,也有保险产品自身的问题。由于赔付率高、销售成本大、风险无法控制等原因,保险公司大多不愿意涉足。此外,电动车的赔偿不“随车随人”,且出险频繁,对于保险公司定损人员的工作量也是一个挑战。

缺乏立法管理困难

在电动车交通事故中,很多都是因电动车车速太快引发。尽管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而实际上目前满大街跑的都是超速电动车,有的时速甚至能达到60公里。

据了解,为了让最高车速符合国家标准,厂家一般会在控制器处安装限速装置。然而,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车店老板都会把限速装置破坏掉。他们之所以敢于这么做,是因为电动车管理立法的缺位。

相关数据显示,早在2011年,河北每百人拥有电动车数量已超过60辆,但在电动车管理立法方面,河北却始终处于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只能各行其道。

2013年,石家庄市出台《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将时速大于20公里的轻摩化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但在实践中,对于轻摩电动车也并非完全作为摩托车对待,电动车管理仍然期待出台具体细则。

2014年2月召开的河北省人代会上,邢台市代表团张之永等12名省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制定《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议案,被最终确定为交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理的议案之一。

张之永认为,电动车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社会工程,仅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无能为力的。实际上,由于缺少处罚依据,警方对于电动车违法处罚乏力,部分电动车“越骑越快”。他建议,河北应对电动车实行目录管理,建立电动车所有人强制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并明确有关罚则。

2014年11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经研究表示,建议河北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电动车管理先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必要时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2014年年底,河北各地交管部门相继开展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进行公开曝光。但在相关立法出台之前,集中整治显然并非依法管理电动车的根本之策。(见习记者 周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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